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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检察院出台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暂行规定
为进一步促进审查逮捕向司法审查转型,体现兼听则明,保障案件质量,促进公正司法,化解社会矛盾,近日,市检察院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、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(试行)》,结合我市侦查监督工作实际,制定下发《厦门市人民检察院逮捕案件公开审查暂行规定》。
No.1 明确适用公开审查的案件类型
对于案件事实清楚、证据收集到位、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,在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上争议较大的案件,可公开听取诉讼参与各方及社会各界多方意见。
No.2 规范公开审查的程序
公开审查可依职权和依申请启动,参与人员包括侦查机关相关人员、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、被害人等各方。参与公开审查的各方依次围绕社会危险性发表意见,可当场提交证明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材料。
No.3 规范意见审查的要求
要求承办检察官将参与人员的意见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依据,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采纳与否的依据及理由,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依法提出处理意见。对于参与各方意见一致的,可当场宣布审查决定。
No.4 完善反馈说理机制
要求在逮捕案件执行后及时将案件处理结果、是否采纳意见的情况及理由告知参与公开审查的各方,做好释法说理工作。